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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30 00:00:00 来源: 本站编辑 作者: 管理员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客观、公正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增强教师敬业精神,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学院的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精细化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考核对象
凡在学院任教的专任教师(含校内外所有专、兼职任课教师)均属考核对象。
第二条:考核原则
教学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竞争激励、便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教务处长、人事处长、督导委员会主任、各系部主任组成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院教师的考核工作。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
二、各系、部成立由系部主任、副主任等5-11人组成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根据系、部教师的人数多少确定考核小组人数,以单数为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任课教师(按课程归属确定)的考核工作,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
三、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负责承担教师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教师的考核分为学期教学工作考核和年度教学工作考核两个方面。
二、学期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学期内教师的教学工作,内容包括师德师风及教学常规、督导评教、学生评教三个方面,其权重分别为0.40、0.30、0.30。
三、年度教学工作考核是对学院全体教师该年度教学工作情况的全面考核,从学期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工作、班主任工作等四方面进行评分,权重分别为0.65、0.15、0.15、0.05。
第五条:考核等级评定
1、系部考核小组按照附件一《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体系及标准》实施考核。
2、以系、部为单位,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评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跨系、跨部门任教教师由课程管理系部分别考核。
3、A等条件为考核成绩到达85分,且所占比例不超过系部学期任课教师的20%。
4、B等条件为考核成绩到达75分,且B等以上(含A等)不超过系部学期任课教师数的70%。
5、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评定为D等。
二、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1、教师年度任职考核内容分为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工作、班主任工作四项,权重分别为0.65、0.15、0.15、0.05。
教学工作,满分65分。取值为年内两个学期“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分值的加权平均数。
教学工作量,满分15分。年度教学工作量基数为360节(不含系数)。满基数课时记10分。每增加30课时加1分;每少30课时减1分,加满15分(或减至0分)为止。行政兼课教师工作量按满分核算。
教研科研工作,满分15分。其考核办法按照附件六《教师教研科研工作年度考核体系及标准》执行。
班主任工作,满分5分。由学保处按班主任考核办法组织系部实施考核。担任本年度班主任工作且年内被评为院级以上(含院级)的优秀班主任加5分,评为系部优秀班主任加4分,班主任工作考核合格加3分,考核不合格扣3分,拒不担任安排的班主任工作扣3分。
2、以系、部为单位,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评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条件同“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
3、跨系、跨部门任教教师由课程管理系部分别考核。
三、教师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及年度考核直接定为D等,考核分为45分。
1、被公安机关拘留或受到刑事处罚者;
2、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当事人发生了重大教学事故或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
4、违反学院综合治理有关规定者;
5、参加非法组织并经教育仍未转化、解脱者;
6、学生集体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经核查属实者;
7、经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认定为D等的其他情况。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者;
2、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者;
3、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认定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者。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学期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1、考核期内发生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责任者;
2、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者;
3、校内年度任教总课时低于360节者
4、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认定不能评为优秀者;
5、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招生制度等学院制度规定不能评为优秀者。
第六条:考核程序
一、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分平时检查和期末集中检查两个方面。其中,师德师风及教学常规考核由系、部负责组织实施;督导评教由学院督导室组织,由学院及系部督导成员对各系部教师的教学水平进行评分;学生评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并将评价情况下达系部。
二、任课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由系部根据教师师德师风及教学常规评价分、督导评教分、学生评教分等三项指标计算每位教师的综合评分,并确定教师学期教学工作考核等级。
三、任课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等级由系部根据两个学期教师的教学考核、教学工作量、教研科研工作、班主任工作的考核情况予以综合评分(见附件六),并确定教师考核等级、教学优秀奖人选。
四、教务处审核系部教师考核结果、教学优秀奖的人选,提交学院教学工作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教学主管副院长审定。
五、系部组织教师填写《成都市技师学院教师业务工作考核登记表》(见附件八),经系部核实、填写考核结论,依次由教师本人、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核签字后,送教务处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条:考核结果使用:
1、评价结果纳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2、评价结果报人事处,并与教师年度考核奖励、教师课时标准挂钩。
3、评价结果用于《教师教学工作量院系二级管理实施细则》等学院其他制度的执行。
4、实施教师年度教学质量表彰,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表彰的依据。
5、教师考核被评为D等(不合格)的处理:
评价为D等(不合格)的教师(含兼课教师)不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且高级职称教师由院领导进行戒勉谈话,其他职称的由系、部主要领导(含校内兼职教师所在部门主要领导)负责进行戒勉谈话。
学期考核不合格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由系(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由系(部)提出意见,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院务会审批,可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解聘、低聘、转聘、停聘专业技术职称、停课学习培训等。
兼课教师学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得再次兼课,一年后经系部考核、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再次兼课。
第八条:年度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条件及限制:
1、表彰比例为系部任课教师的10%(指各系、部教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10%)。
2、年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未到达优秀(A等)的教师不纳入教学优秀奖的范畴。
3、年度内主讲课程工作量课时不足360节的教师不纳入教学优秀奖的范畴。
4、在学院教学工作岗位未满一年的教师不能作为教学优秀奖评选的人选。
5、行政兼课教师不纳入年度教学优秀奖,视具体情况单列奖项。
第九条:本办法可由教务处根据实施情况提出修订意见,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修订、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开始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教学系部在不违背本办法基础上,应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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