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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30 00:00:00 一审一校: 二审二校: 三审三校:
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
为积极探索有利于学院教师成长的科学机制,鼓励和促进教师在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上提高,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实践能力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学院创品牌战略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学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拔原则
(一)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格选拔、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坚持高水平、高技能和德才兼备的人才选拔培养原则。
(三)坚持自下而上,公平竞争,择优选拔的原则。
(四)坚持定期选拔,重在培养,动态聘任的原则。
二、选拔范围
学院在岗从教满3年的教师。
三、名额分配
(一)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院项目建设重点专业原则上按照建设方案足额选拔。
(二)其他专业每个专业选拔1-2名专业带头人培养人(专业分方向的,按照不同方向分别选拔)。各系部骨干教师培养人名额按照不超过系部教师数的20%确定;具体名额由系部根据各专业建设任务以及骨干教师工作职责酌定。
(三)公共基础课(数学、语文、体育、英语、计算机、德育、通用能力)等课程分别选拔1名课程业务带头人培养对象和1-2名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四、基本条件
(一)忠诚职教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康的人格心理,有良好的综合心理素质,为人师表,有敬业精神。
(二)积极参加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努力做好教育教学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达到满工作量。
(三)具有教师资格证。
五、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紧缺专业(工种)或研究生学历的,经考核合格后可破格选拔。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或企业工作经验,在教学研究、开发和课程建设中勇于创新并做出了突出贡献,能承担和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教研、技术创新等工作;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市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的负责人;
(2)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技能或教学技能竞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获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全国三等奖以上);
(3)作为主讲教师指导学生参加过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并在竞赛中取得省级一等奖、全国二等奖以上;
(4)主持或参与本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
(5)主持或参与院本教材编写,并在院内使用。
4.能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胜任本专业三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两门以上专业实践课程的操作技能,教学效果好。对本学科教学具有辐射带头作用,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同行的认同,通过学生、家长对教师评教表反馈信息的统计,教学评价排名需在本系部总教师数的1/3内,班级评价排名需在前2名内。
(二)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1.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有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有相关专业的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2.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教育教学或企业工作经验,具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承担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技术创新等工作;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参与市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
(2)参加市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3)指导学生参加过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并在竞赛中取得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全国三等奖以上;
(4)主持或参与本专业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
(5)主持或参与院本教材编写,并在院内使用。
4.能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胜任本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熟练掌握两门以上专业实践课程的操作技能,教学效果好。在本学科教学中起到骨干作用,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同行的认同,通过学生、家长对教师评教表反馈信息的统计,教学评价排名需在本系部总教师数的1/3内,班级评价排名需在前3名内。
5.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三)公共基础课业务带头人。
1.课程对口或相近,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2.主持或参与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
3.主持或参与院本教材编写;
4.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参加省级或国家级举行的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各类大赛获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
(2)在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3)主持市级或参与市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并已结题。
5.对本学科教学具有辐射带头作用,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同行的认同,通过学生、家长对教师评教表反馈信息的统计,教学评价排名需在本系部总教师数的1/3内,班级评价排名需在前2名内。
(四)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
1.课程对口或相近,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
2.参与本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或精品课程建设;
3.参与院本教材编写;
4.至少具备下列成果之一:
(1)参加市级、省及国家级举行的本课程或相近课程的各类大赛并获奖(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
(2)在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少于2篇;
(3)参与市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并已结题。
5.在本学科教学中起到骨干作用,受到学生、家长的欢迎和同行的认同,通过学生、家长对教师评教表反馈信息的统计,教学评价排名需在本系部总教师数的1/3内,班级评价排名需在前3名内;
6.胜任班主任工作。
六、培养对象职责
(一)专业带头人。
1.组织面向本专业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的调研,负责本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
2.任期内在企业实践不少于两个月,掌握本专业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提炼和确定本专业特色,组织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协助系部主任制订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组织构建本专业课程体系,任期内组织完成1至2门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编写、精品课件制作以及试题库开发;
4.指导本专业骨干教师进行本专业建设、课程开发等工作;
5.任期内系统承担1至2门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优良水平;
6.协助系部主任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任期内完成2至3名青年教师的培养;
7.参与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每学年对顶岗实习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以及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报告;
8.任期内至少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2)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市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
(3)主持市级及以上教研项目1项;
(4)获得国家专利。
(二)骨干教师。
1.协助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完成本专业技术领域职业岗位(群)调研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任期内在企业实践锻炼不少于两个月;
2.在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指导下,至少完成下列建设任务中的二个:
(1)完成1至2门核心课程的课程标准开发、工学结合特色教材编写、精品课件制作以及试题库开发;
(2)完成1至2门院级精品课程建设;
(3)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他实验实训室建设、院外实习基地建设,每学年参加指导学生顶岗实习;
3.任期内系统承担1至2门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优良水平;
4.每学年完成1至2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5.任期内至少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2)参与院级以上精品课程、特色或品牌专业等建设;
(3)参与市级以上教研项目;
(4)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市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
(三)公共基础课业务带头人。
1.完成课程教学内容改革方案、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改革方案,组织骨干教师完成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编写、精品课件制作以及试题库开发;
2.学年内至少获得下列成果之一:
(1)在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2)主持院级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建设;
(3)参加对应课程市级以上各类大赛,并取得市一等奖、省二等奖以上、国家级三等奖以上;
(4)主持市级及以上教学教研项目1项。
3.每学年系统承担对应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优良水平;
4.协助系部主任制订专业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每学年完成对骨干教师以及2至3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四)公共基础课骨干教师。
1.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对应课程的课程标准开发、特色教材编写、精品课件制作以及试题库开发。
2.每学年系统承担对应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达到优良水平。
3.每学年完成1至2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4.学年内至少获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1)在期刊发表本专业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论文。
(2)参与院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
(3)参与院级以上教学教研项目。
(4)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技能大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省级为三等奖、国家优秀奖以上荣誉。
七、选拔培养对象程序
(一)系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凡符合条件的教师由本人填写《专业带头人培养对象申报评审表》(见附件一)或《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申报评审表》(见附件二)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交所在系部。
(二)系部评议推荐。
系部组成评审小组依据选拔条件对申报教师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推荐名单,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分别交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及保卫处进行教学、班主任工作的评价,交组织人事处。
(三)审核和批准。
组织人事处对系部推荐名单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报请院务会研究确定,结果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学院行文公布。
八、待遇
(一)优先提供进修和培训机会。
(二)积极支持参加院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为每位专业带头人创造条件,在各类教学教研究项目、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时优先考虑专业带头人。
(四)专业带头人任期内享受500元/月,骨干教师任期内享受200元/月津贴。
(五)评优评先、岗位聘任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九、考评与管理
(一)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一年培养期满,由行业企业专家和学院学术评审委员会组成考评团进行考评,经考评合格后,有三年聘期。三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须重新申请评审。
(二)在培养和聘任期间,每年应提交培养对象自评报告表(见附件三)和自评报告表(见附件四),含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质量评价、专业建设成果、本专业教师培养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专业论文著作、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经系部对考核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评鉴、教务处和学生处对其教学、学生管理工作签署意见后,交组织人事处。
(三)对任期内不能完成相应职责和工作任务或有重大工作失误者,取消其资格及相应待遇。
(四)评审的相关资料纳入业务档案、人事档案进行管理。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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