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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30 00:00:00 一审一校: 二审二校: 三审三校:
“一体化”教师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现学院培养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的“一体化”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体化”教师的标准
(一)初级“一体化”教师资格标准
1.思想政治条件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道德行为规范,有正确的教育思想、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奉献精神,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能与同事团结协作。
2.理论教学能力
能熟练地讲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
3.实践教学能力
能独立指导实验,并能辅助别的教师指导实训、实习。
4.技术应用实践((1)为必备条件,其他具备一项即可)
(1)近两年内累计有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或基层相关岗位工作实践,或院内外技术应用实践;
(2)参与一项院内实践教学设施的建设或技术改造工作,使用效果良好;
(3)参与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采用,效益较好;
(4)参与一项本专业实践性课题研究,有实际借鉴意义;
(5)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市级及以上奖项;
(6)结合学院教学内容改革,参与院本教材的编写。
5.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职称。
6.职业资格等级
具备本专业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参加院内竞赛技能成绩应为60分及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应获得优胜奖及以上。
7.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中级“一体化”教师资格标准
1.理论教学能力
能熟练地讲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能及时将行业发展信息和本专业最新理念、知识传授给学生;每年写专业教研论文一篇及以上并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实践教学能力
能独立指导实验和实训、实习,并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
3.技术应用实践((1)为必备条件,其他具备一项即可)
(1)近两年内累计有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或基层相关岗位工作实践,或院内外技术应用实践;
(2)主要参与(或主持)一项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工作,使用效果良好;
(3)主要参与(或主持)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采用,效益良好;
(4)主要参与(或主持)一项本专业实践性课题研究,有实际借鉴意义;
(5)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及以上奖项;
(6)结合学院教学内容改革,参与(或主持)院本教材的编写;
4.专业技术职称
中级职称。
5.职业资格等级
具备本专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参加院内竞赛技能成绩应为60分及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应获得优胜奖及以上;
6.胜任班主任工作
(三)高级“一体化”教师资格标准
1.理论教学能力
能熟练地讲解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能及时将行业发展信息和本专业最新理念、知识传授给学生;每年写论文二篇及以上并在正式刊物上发表。
2.实践教学能力
能独立指导实验和实训、实习,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本专业的发展提出意见。
3.技术应用实践((1)为必备条件,其他具备一项即可)
(1)近两年内累计有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或基层相关岗位工作实践,或院内外技术应用实践;
(2)主持一项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工作,使用效果良好;
(3)主持一项应用技术研究,效益良好;
(4)主持一项本专业实践性课题研究,有实际借鉴意义;
(5)指导学生参加本专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奖项。
(6)结合学院教学内容改革,主持院本教材的编写。
4.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职称。
5.职业资格等级
具备本专业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参加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参加院内竞赛技能成绩应为60分及以上,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应获得优胜奖及以上。
6.胜任班主任工作。
二、“一体化”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凡符合“一体化”教师相应等级资格条件的,应于年末向所在系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填写“一体化”教师登记表(见附件1),经系部评议、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及保卫处对教学和班主任工作作评价,交组织人事处汇总,报院务会批准。
三、“一体化”教师的培养途径与措施
(一)学院送教师参加国家、省和市各级各类培训;各系部组织教师进行院内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教师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派教师到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短期或中期专业培训;
(三)充分发挥现有资源,加强“一体化”教师培养,通过科研、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等方式带动一批教师参与实践和科研开发工作,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生产性实训基地、其他实验实训室建设、院外实习基地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
四、“一体化”教师的奖励与有关待遇
(一)根据《成都市技师学院教职工进修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学院将对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奖励;
(二)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等方面向“一体化”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各系部优先安排“一体化”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科研项目开发、教材编写、指导年轻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工作;
(四)“中级一体化教师”基本课时费上浮5%,“高级一体化教师”基本课时费上浮10%;
(五)各系部在安排教师授课计划时,应优先安排“一体化”教师。
五、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 上一条: 专业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暂行办法 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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