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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29 00:00:00 一审一校: 二审二校: 三审三校:
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学院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总体设计,它反映学院的教学水平、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培养模式,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分配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执行和管理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立法和执法活动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一、编制人才培养方案
(一)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的权限
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与调整权在学院。因此学院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结构、各知识模块比例、选修课与必修课比例等)的权利。
2.按照学院的统一要求,各教学系有制(修)订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权利。
3.教务处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初审工作。
4.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核工作。
5.人才培养方案的审批权归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的院领导)。
(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
1.适应成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就业为导向设计人才培养方案;
2.以能力为本位,注重素质教育,构建“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
3.突出职业技能训练,构建以实践教学为重点的教学体系;
4.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
5.从本院实际出发,办出专业特色。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专业群社会需求调查与分析;
2.专业群名称;
3.专业方向及工作岗位;
4.招生对象与学制、学习形式;
5.培养目标;
6.职业能力标准;
7.专业群核心课程及简介;
8.专业资源建设和配置要求;
9.课程设置和教学进程安排;
10.毕业标准及要求;
11.课程标准;
12.人才培养方案编写说明;
13.附表。
(四)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
1.教务处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讨论稿。
2.各系对该讨论稿进行研讨,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教务处。
3.教务处提交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修改稿),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报分管院长批准。
4.学院下发关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执行稿)至各个教学系。
5.各系部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工作小组,在广泛开展市场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专业市场人才需求与专业分析调研报告》,拟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系部组织初审,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教务处。
6.教务处对各系拟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协调与初审。
7.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并报经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五)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
人才培养方案应有相对稳定时期(不少于一届学生),一般情况下不做大的变动,以利于总结经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及维护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定,未经分管院领导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随意变更。
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培养方案可以适时根据社会需求和专业改革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但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必须履行严格的程序。具体规定如下:
(一)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原人才培养方案时,由有关系及专业教研室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应的论证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三)对有较大变动的,教务处应提交分管院长,并组织教学委员会审议。
(四)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原则上须提前一个学期按上述程序申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报分管院长审批。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审批执行后,即成为培养相应一届学生的法规文件,各教学单位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师,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名称、学时及开课学期等内容,未经学院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及教学环节是学院规定各教学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完成的基本教学任务,承担这些任务的教学单位和部门要负责落实开课的相应条件,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正常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每学期末,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制全院各专业下学期的执行计划,并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作为编制教学任务书的根本依据。
(四)教务处将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发至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教学任务安排各教学环节及任课教师,并填写教学任务书中相应内容,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返回教务处。
(五)每学期末,教务处将组织课表的编排并发到各教学单位。
(六)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授课任务、院历安排教学进度,拟订授课计划、编写教案,并于新学期第一周内提交教研室(或系)主任审阅,将授课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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