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 2016年11月29 00:00:00 一审一校: 二审二校: 三审三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面向生产第一线的优秀技能人才,搞好学院专业建设,打造特色品牌专业,有效建立学院与行业、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紧密结合的长效机制,学院特设成都市技师学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指导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的机构,主要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要遵循职业教育的客观规律,以教学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为宗旨,认真探讨各时期职业教育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指导专业改革。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做好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人员调整、信息联络及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听取、审议专业建设工作规划、专业培养目标,并对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及人才培养规格等提供决策咨询。
第六条 负责协调、指导学院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和申报工作。
第七条 参与学院每年招生的专业设置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参与学院示范专业、重点专业和一体化专业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第九条 审核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标准以及新课程建设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 定期召开专业咨询论证会,了解社会行业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内容等方面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为教学改革及专业调整提供依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主任提名,院务会研究通过。
第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委员和校外委员组成。校内委员原则上由各系系主任及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担任;校外委员由各系推荐产生,原则上每个专业推荐1至2名能指导本专业建设的校外专家,委员名单通过院务会审定后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需增补或更换成员,均按此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高级或以上职称;
2、有较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3、有较丰富的企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4、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德才兼备;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教务处工作人员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年召开2~4次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审定学院专业建设等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深入市场需求,收集、分析、研究市场对中、高级能人才的需求,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校外受聘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学院实习生、毕业生;可利用学院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教学处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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